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首页-〉规章制度

关于读者违反有关规章制度的处理办法
 

为了减少图书财产损失,培养读者爱护图书的良好习惯,维护读者的权益,特制订以下管理办法:

一、验证

进入本馆须出示本人证件。凡入库、入室和办理借书手续均须交验本人证件。如冒名顶替、弄虚作假者,除必须由证件本人来取该证外,还将其交往所在院 ( 系 ) 或学校有关部门处理,同时罚款 20 元。

二、借阅文献逾期罚款

读者应按时归还所借文献(一般图书借期 28 天,当年新书借期 14 天),逾期不还者,每本超期 1 天,罚款 0.2 元,最高为 100 元。

三、遗失、损坏文献赔偿

1 、遗失书刊资料,原则上要求赔偿原书刊,并补交 20 元文献加工费;如无法赔偿原书刊,分别按下列规定赔款:

文献原价格 x 年代系数 + 文献加工费 = 实际赔款

年代 系数 实例
1979 年及以前 20 1.5 元(文献原价格) x 20+20 元 =50 元
1980-89 年 10 3 元(文献原价格) x 10+20 元 =50 元
1990- 今 5 8 元(文献原价格) x 5+20 元 =60 元

2 、一般印刷文献如有损坏,视情节轻重,分别作如下处理:

( 1 )、凡圈点、批注、污损,但不影响其继续流通使用的,按“书价 x (污损页数 / 总页数) x 10 ”罚款,罚款后原文献仍应交还本馆。

( 2 )、严重污损不能继续使用者,则按本条第 1 款规定赔偿。

( 3 )、文献虽有损坏,但经修补可复原者,由损坏者负责修补。

( 4 )、非印刷型文献和古籍文献按实际损失赔偿。

四、偷窃文献的处理

凡属偷书、撕页裁割、偷换磁带等,除本人检讨并按原书、原磁带的 20 倍罚款(原书、磁带仍应交馆)外,将其交往所在单位或学校主管部门处理。图书馆视情节轻重、认错态度可作出暂停或取消其借阅资格处理。

五、文献复印规定

阅览室的文献仅限就室阅览,若需复印应按规定办理手续,但不得拿出馆外复印,违者除本人检讨外,还将按每天每本罚款 10 元处理。

六、借阅证的管理

遗失借阅证应及时来馆挂失,确系丢失一周后办理补证手续。补证时须交工本及手续费 10 元。补证后,如果原证找到,务必交回本馆,若不交回又继续使用者,一经发现,除没收借阅证外,每证罚款 20 元。

七、读者检索用机的管理

凡违反各阅览室读者检索用机管理办法者,视其情节轻重,给予停用警告、取消借阅资格处理。造成设备损坏的,应予以赔偿并处以 50 元以上的罚款。阅览、下载反动、黄色信息者,交相关部门处理。

 

 

 
 
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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