为了减少图书财产损失,培养读者爱护图书的良好习惯,维护读者的权益,特制订以下管理办法:
一、验证
进入本馆须出示本人证件。凡入库、入室和办理借书手续均须交验本人证件。如冒名顶替、弄虚作假者,除必须由证件本人来取该证外,还将其交往所在院 ( 系 ) 或学校有关部门处理,同时罚款 20 元。
二、借阅文献逾期罚款
读者应按时归还所借文献(一般图书借期 28 天,当年新书借期 14 天),逾期不还者,每本超期 1 天,罚款 0.2 元,最高为 100 元。
三、遗失、损坏文献赔偿
1 、遗失书刊资料,原则上要求赔偿原书刊,并补交 20 元文献加工费;如无法赔偿原书刊,分别按下列规定赔款:
文献原价格 x 年代系数 + 文献加工费 = 实际赔款
| 年代 |
系数 |
实例 |
| 1979 年及以前 |
20 |
1.5 元(文献原价格) x 20+20 元 =50 元 |
| 1980-89 年 |
10 |
3 元(文献原价格) x 10+20 元 =50 元 |
| 1990- 今 |
5 |
8 元(文献原价格) x 5+20 元 =60 元 |
2 、一般印刷文献如有损坏,视情节轻重,分别作如下处理:
( 1 )、凡圈点、批注、污损,但不影响其继续流通使用的,按“书价 x (污损页数 / 总页数) x 10 ”罚款,罚款后原文献仍应交还本馆。
( 2 )、严重污损不能继续使用者,则按本条第 1 款规定赔偿。
( 3 )、文献虽有损坏,但经修补可复原者,由损坏者负责修补。
( 4 )、非印刷型文献和古籍文献按实际损失赔偿。
四、偷窃文献的处理
凡属偷书、撕页裁割、偷换磁带等,除本人检讨并按原书、原磁带的 20 倍罚款(原书、磁带仍应交馆)外,将其交往所在单位或学校主管部门处理。图书馆视情节轻重、认错态度可作出暂停或取消其借阅资格处理。
五、文献复印规定
阅览室的文献仅限就室阅览,若需复印应按规定办理手续,但不得拿出馆外复印,违者除本人检讨外,还将按每天每本罚款 10 元处理。
六、借阅证的管理
遗失借阅证应及时来馆挂失,确系丢失一周后办理补证手续。补证时须交工本及手续费 10 元。补证后,如果原证找到,务必交回本馆,若不交回又继续使用者,一经发现,除没收借阅证外,每证罚款 20 元。
七、读者检索用机的管理
凡违反各阅览室读者检索用机管理办法者,视其情节轻重,给予停用警告、取消借阅资格处理。造成设备损坏的,应予以赔偿并处以 50 元以上的罚款。阅览、下载反动、黄色信息者,交相关部门处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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