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图书外借管理制度
 

一、外借处所藏图书实行开架借阅,读者可入库查找。

二、读者入库须出示本人借阅证,并请签名、押证、遵循借还规则。进库时,除随身携带纸笔外,其他物品存于存包柜 (贵重物品请勿存放)。凡穿白大褂、风雨衣、大衣者不得入内;

三、外借处设检索机供读者查询,借书前请仔细阅读查询系统规则。

四、图书借阅时间为 28 天,读者可在检索机上自行续借一次,读者应按时归还,逾期不还按每天 0.10 元罚款。

借书册数及期限见表

流通书库藏书

教师、干部 (含

离退休人员 )

研究生(含七、八年制)

工人 (含离退休人员)

其他类学生

院外

备注

借书册数

10

8

6

6

 

2

到期前七天办理一次续借

 

五、图书赔偿规定:

遗失书刊资料,原则上要求赔偿原书刊,并补交 20 元文献加工费;如无法赔偿原书刊,分别按下列规定赔款:

文献原价格 x 年代系数 + 文献加工费 = 实际赔款

年代 系数 实例
1979 年及以前 20 1.5 元(文献原价格) x 20+20 元 =50 元
1980-89 年 10 3 元(文献原价格) x 10+20 元 =50 元
1990- 今 5 8 元(文献原价格) x 5+20 元 =60 元

 

六、一般印刷文献如有损坏,视情节轻重,分别作如下处理:

( 1 )、凡圈点、批注、污损,但不影响其继续流通使用的,按“书价 x (污损页数 / 总页数) x 10 ”罚款,罚款后原文献仍应交还本馆。

( 2 )、严重污损不能继续使用者,则按本条第 1 款规定赔偿。

( 3 )、文献虽有损坏,但经修补可复原者,由损坏者负责修补。

( 4 )、非印刷型文献和古籍文献按实际损失赔偿。

七、读者应爱护文献,不得圈点、批注、污损、撕毁、裁割和遗失,如有上述现象按以上规定赔偿。

八、读者借阅文献时,应仔细检查,如发现破损缺页、圈点等情况应当即向工作人员声明,否则还书时发现上述情况由借书人负责,按以上规定赔偿。

九、为教学和科研需要,外借处可预约借书。特殊情况下,图书馆有权索回教学、科研之急需图书。

十、读者借阅证须妥善保管,如遗失应及时挂失,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读者个人承担。

十一、保持室内安静整洁,不得大声喧哗和乱扔纸屑,严禁吸烟。

 

 

 
 
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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