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外借处所藏图书实行开架借阅,读者可入库查找。
二、读者入库须出示本人借阅证,并请签名、押证、遵循借还规则。进库时,除随身携带纸笔外,其他物品存于存包柜 (贵重物品请勿存放)。凡穿白大褂、风雨衣、大衣者不得入内;
三、外借处设检索机供读者查询,借书前请仔细阅读查询系统规则。
四、图书借阅时间为 28
天,读者可在检索机上自行续借一次,读者应按时归还,逾期不还按每天
0.10 元罚款。
借书册数及期限见表
流通书库藏书 |
教师、干部 (含
离退休人员 ) |
研究生(含七、八年制) |
工人 (含离退休人员) |
其他类学生 |
院外 |
备注 |
借书册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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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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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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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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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
|
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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到期前七天办理一次续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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五、图书赔偿规定:
遗失书刊资料,原则上要求赔偿原书刊,并补交 20 元文献加工费;如无法赔偿原书刊,分别按下列规定赔款:
文献原价格 x 年代系数 + 文献加工费 = 实际赔款
| 年代 |
系数 |
实例 |
| 1979 年及以前 |
20 |
1.5 元(文献原价格) x 20+20 元 =50 元 |
| 1980-89 年 |
10 |
3 元(文献原价格) x 10+20 元 =50 元 |
| 1990- 今 |
5 |
8 元(文献原价格) x 5+20 元 =60 元 |
六、一般印刷文献如有损坏,视情节轻重,分别作如下处理:
( 1 )、凡圈点、批注、污损,但不影响其继续流通使用的,按“书价 x (污损页数 / 总页数) x 10 ”罚款,罚款后原文献仍应交还本馆。
( 2 )、严重污损不能继续使用者,则按本条第 1 款规定赔偿。
( 3 )、文献虽有损坏,但经修补可复原者,由损坏者负责修补。
( 4 )、非印刷型文献和古籍文献按实际损失赔偿。
七、读者应爱护文献,不得圈点、批注、污损、撕毁、裁割和遗失,如有上述现象按以上规定赔偿。
八、读者借阅文献时,应仔细检查,如发现破损缺页、圈点等情况应当即向工作人员声明,否则还书时发现上述情况由借书人负责,按以上规定赔偿。
九、为教学和科研需要,外借处可预约借书。特殊情况下,图书馆有权索回教学、科研之急需图书。
十、读者借阅证须妥善保管,如遗失应及时挂失,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读者个人承担。
十一、保持室内安静整洁,不得大声喧哗和乱扔纸屑,严禁吸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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